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錦文
被 告 蔡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顯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錦文
被 告 蔡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