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國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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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陳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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