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0月15日確定,於民國92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1年12月18日以91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3年6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2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1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2年5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
8年10月、2月又15日,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
1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3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11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4152號、第14362號、第14363號、第17791號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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