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7號抗告人 連振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張秀芸賴林美鑾林白麗雪李春雨 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訴訟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7號)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