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7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朝財選任辯護人呂勝賢律師被告藍浤芫
何正達 王信介 李俊明 王利勝 鄭全南 柯七農 盧柏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