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得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2年9月2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民國102年9月27日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江得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江得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經與卷內被告年籍資料核對結果,明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前開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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