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 鄭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香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前所聲請之支付命令,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6萬元。嗣於民國103年1月8日減縮其訴之聲明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