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一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湘苑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七十七年度全字第二五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給付票款債權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且已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而相對人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有本院七十七年度全字第二五二號民事裁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紙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七十七年度全字第二五二號假扣押及七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二二號假扣押執行卷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