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被   告  陳麗妃陳勝雄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程序費
用新臺幣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 陳柏仲 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29日,邀被繼承人陳
勝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340萬元,
約定有利息,借款期限至115年10月29日止,自借款日起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
息一次。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且除按原訂利率支
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
訂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原訂利率百分之
20加付違約金。
㈡訴外人陳柏仲對於本件借款自96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償付
本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已視為到期,經原告聲請本院
96年度執字第36564號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受償2,740,847
元後,尚有不足164,339元未受償。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勝雄
已於91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陳麗妃並未辦理拋
棄或限定繼承,自應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為此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擔保放款借
據2紙、約定書影本1紙、分配表影本1份、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函文、繼承系統表、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紙
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
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2,0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公示
送達登報費24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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