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33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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