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33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