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32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