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徐佳
石紋枝 相對人 李偉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偉滄於民國104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 徐佳瑜 之債權額比例為4分之3、石紋枝之債權額比例為4之
1,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徐佳瑜借款1,500萬元、石紋枝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04年1月12日起至104年
4月12日止,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偉滄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9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大埔│一│262-5│建│0│2│20.00│全部│債權額比例│││││││││││││:徐佳瑜4分│││││││││││││之3、石紋│││││││││││││枝4分之1。│├──┼───┼────┼──┼──┼───┼─┼──┼──┼────┼───┼─────┤│002│屏東縣│屏東市│大埔│一│262-7│建│0│0│13.00│全部│債權額比例│││││││││││││:徐佳瑜4分│││││││││││││之3、石紋│││││││││││││枝4分之1。│├──┼───┼────┼──┼──┼───┼─┼──┼──┼────┼───┼─────┤│003│屏東縣│屏東市│大埔│一│262-8│建│0│0│13.00│全部│債權額比例│││││││││││││:徐佳瑜4分│││││││││││││之3、石紋│││││││││││││枝4分之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9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91│忠孝路30號│屏東市○○段一│鋼筋混凝土│一層127.73、二層120.39│陽台28.36│全部│債權額比例:徐佳│││││ 小段 262-5、262│造、三層樓│、三層121.80、屋頂突出│││瑜4分之3、石紋枝│││││-8地號│房│物22.59、騎樓25.74,合│││4分之1。│││││││計418.2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