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若綺(原名陳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若綺被訴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今告訴人 張良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卷內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參照上開說明,爰就此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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