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家麟 兼訴訟代理人 力秀月 上訴人即被告 朱建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106年訴字第202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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