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文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馬文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0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