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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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101號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信成 律師
戴雯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