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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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97年度偵字第199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化妝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6日,以97年度偵字第1990號為緩起訴處分,起算1年緩起訴期間,於98年6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其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該案中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化妝包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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