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雪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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