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姮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 律師
謝憲杰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丁于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喆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萬0,026元(計算式:美金88,014.5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2=新臺幣2,570,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