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達盛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詠琦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52元,應徵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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