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林昱豪
被   告  黃瑞碧
       黃鐘金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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