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林昱豪
被 告 黃瑞碧
黃鐘金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建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