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771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耿正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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