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宗琪上訴人即被告蔡思宗被告 彭聖岳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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