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4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抗告人因與本院間之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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