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就非財產權訴訟與非財產權聲請所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計算式:4,
500元+1,0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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