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15號債權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債務人 何騰翔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台灣順風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