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如附件)。
三、聲請意旨聲請沒收之物,確係海洛因淨重○.○四公克(包裝重○.二六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核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