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309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周偉國朱美釵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周昇輝 已死亡,故請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提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請撤回對相對人周昇輝之請求;經本院民國110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具狀撤回對周昇輝之請求,然仍未陳報新翰實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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