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詹晉 被告 陳佩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5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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