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54號聲請人 王韋晴 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李安傑 律師相對人 陳蘭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蘭妹戶籍設於新北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目前係位於戶籍地,可見相對人之住居所係位於新北市,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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