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尹立翔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被告 張雲展
許智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桃原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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