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林英 花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8,34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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