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88號原告 高明山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陳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載列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張政源」之姓名、被告機關地址及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未載明「起訴狀」、「原告」、「被告」等字樣,應補正之。另檢附空白書狀參考格式,或請自行至本院網站查詢書狀範例(行政訴訟起訴狀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等參考資料後,補正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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