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4號聲請人 林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林張鑾鶯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林張鑾鶯(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自民國102年3月29日起因肺炎等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 林振興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林張鑾鶯為監護宣告,惟林張鑾鶯已於102年6月21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