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張小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元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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