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黃敬嵐 被告 黃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