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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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盧陳夾 被告 盧坤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4,576元【計算式:579000+0000000+474000+25000+0000000+153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