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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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淨汶(原名廖晏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淨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廖淨汶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9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3日,有該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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