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金利 被告 黃文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金利對本院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36號,被告黃文裕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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