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灝諹具保人李渼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一百零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渼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灝諹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沒入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額一萬元後,該署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一百零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二號判處罪刑,並確定在案。該被告經檢察官就其住所傳、拘無著,並經檢察官另函通知具保人,惟被告並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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