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1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八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庭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