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顏伯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