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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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莊健峰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肆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金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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