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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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黃弘政 被告 黃貴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貴福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黃弘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惟經原告於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當庭提出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有本院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林彥成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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