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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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5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7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4092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