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 高菁營 被告 林玉梅
涂乃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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