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震學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震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趙震學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
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趙震學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8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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