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325號債權人 阮孝悌 債務人 呂秀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秀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確切金額,並提出如何得出該金額之簡明計算式(應包含各筆金額、原權利人)及提出佐證資料。
二、若本件有自他人受讓債權,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該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是否酌減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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