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巨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巨喬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巨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3年1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