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9號債權人 洪崇拼 債務人 孫宏榮 債務人 孫玉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止,每月計付利息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㈡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